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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3-17 来源:网络

深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深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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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入户执行新政策后

  有粉丝问《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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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导读

  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1、子女投靠父母基本条件

  2、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材料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流程

  一、子女随迁父母入户基本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办理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在现场打印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1、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注意:

  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随迁在读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在国外高校就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属外文的,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办理流程

  1、入户提交申请

  第一步:进入深圳公安官网选择『户籍迁入』

  第二步:选择『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籍迁入』

  第三步:阅读相关预约说明

  第四步:选择随迁说明

  第五步:填写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等相关信息,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后面的办理流程

  2、公安机关审批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3、到拟入户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回原籍地迁出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证》

  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40天内有效)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户籍迁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依托系统实现数据流转,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届时请按短信通知直接前往我市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

  5、到拟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六、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01

  1、办理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02

  2、办理费用:免征《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财资〔2012〕3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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