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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定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2-12 来源:网络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定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定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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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对定州市提出的实现“三个当好”、建设京津冀开放型现代化节点城市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吸引高技能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聚集一批大国工匠,为定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定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定州市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培养或采用刚性、柔性方式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刚性引进是指采取调动、聘用等方式从市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并将其人事劳动关系等转到我市;柔性引进是指从国内外以兼职、技术攻关、定期服务等方式引进高技能人才。

  

各类职业院校需要引进从事实习指导或技能操作训练指导高技能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刚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指:

  

1.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列入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人员或属于我市汽车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食品医药、清洁能源、再生资源等九大产业发展所需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

  

2.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定州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

  

3.具备以上两条规定条件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全国技术能手(包括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人才);

  

(2)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牵头人;

  

(3)省级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4)大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二)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指每年在定州市工作累计半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年限不低于3年引进协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本办法刚性引进人才条件3中的国内技能人才;

  

2.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相关证书,或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急需紧缺国内外技能人才。

  

鼓励汽车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食品医药、清洁能源、再生资源等我市九大产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对用人单位为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重点技工院校的予以重点支持。

  

(三)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本单位或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刚性引进人才条件1和3的。

  

二、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和政策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刚性引进高技能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落实住房优惠政策。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10万元。

  

2.保障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我市企业设立技能大师特聘岗位,公开招聘技能大师,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实行特聘津贴或年薪制,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的,市财政局按照5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健全人才成长机制。对在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工作年限的条件限制,优先推荐国家和省两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人才评选,优先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申办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工作室领办人10万元专项经费补贴,对成功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工作室领办人15万元专项经费补贴。

  

4.随迁配偶、子女落户不受住房、就业等条件限制。随迁子女享受就近就地入学便利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实际在定州市工作时间及贡献,给予4000元/月资金补贴,并享受办理外国人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和各类出入境证照优惠政策。

  

(三)自主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刚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政策条件2和3享受优惠政策。

  

(四)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奖励金。用人单位培养引进1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全国技术能手(包括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人才),且在我市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市财政奖励企业10万元/年;每培养引进1名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牵头人或省级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且在我市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市财政奖励企业5万元/年,奖金一次性拨付企业账户,由企业按照高技能人才产生的生产经营价值,配套奖金拨付给高技能人才。

  

三、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程序

  

(一)推荐与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须由企事业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定州市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2.培养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引进人才在原单位担任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3.培养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

  

(二)审核和公示

  

市人社局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工作会议集中审核认定,原则上在每年3月和9月上旬举行,会议评审成员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市高技能人才评审专家组成。专项工作会议严格按照市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条件,初步确定培养引进人选,并在定州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

  

(三)审定人选

  

根据公示结果,由市人社局发文确定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人选。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根据人社局审核、认定、汇总的培养引进人选人数及金额安排经费,拨付给企业或培养引进人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定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成立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专班,有关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和农民工工作科,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发布、申报资料的审核、入选人员公示公布等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培养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个人服务档案,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协调相关部门为培养引进人才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市财政局负责按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人选文件落实资金保障,并将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所需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人单位应从技术革新、带徒传艺、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的突出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对培养引进人才进行绩效评估,促进人才发挥、提升效能,不断为我市产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严格申报条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培养引进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核查申报资料,把好培养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真实可靠、公开透明。对弄虚作假的,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严肃处理,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

  

(四)广泛开展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政策,不断拓宽引才渠道,确保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落到实处。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定州市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申报审批表

  

附件

  

定州市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申报审批表

  

培养引进人才姓名

  

培养引进人才方式□刚性引进□柔性引进□自主培养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填写。

  

二、申报表中有关栏目需选择填写的,请在相应的“□”内打“√”。

  

三、申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实际内容不发生的,请注明“无”。有字数限制的,应严格控制在限定字数以内。

  

四、本申报表一至四部分由申报单位填写。

  

五、本申报表一式三份,与附件材料合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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