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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办法(大全五篇)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1-20 来源:网络

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办法(大全五篇)

(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办法(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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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办法

  

2017-03-2903:04:00作者:点击次数:【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特色鲜明高水平农业大学的建设步伐,依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学校重点特色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以及紧缺学科建设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和“公开招聘、分类引进、按岗聘任、重在使用、合同管理”的选用机制,突出“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选才要求。

  

第四条引进人才(团队)的方式。人才(团队)分为全职引进和非全职引进两种类型。对暂时不能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可以采用“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形式,邀请其来我校兼职、咨询、讲学、研发。

  

第二章引进人才(团队)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引进人才(团队)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第六条引进人才范围

  

(一)一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二)二类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2、国家级教学名师,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三)三类人才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负责人,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2、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四)四类人才

  

1、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农业部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皖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2、国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助理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优秀人才,国家级科研机构研究员或成绩突出的副研究员,国内知名大学教授或成绩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3、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区(中科院分区,下同)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之和达到35上,其中SCI影响因子不低于10.0的学术论文2篇,或单篇SCI影响因子不低于7.0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二区以上或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前20%的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五)五类人才

  

具有海外留学背景、业绩突出的博士、博士后,或业绩突出的、学校急需的国内博士、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区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单篇影响因子大于6.0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大于4.0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二区以上或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前30%的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岁。

  

第七条引进人才团队条件和范围:团队带头人达到三类以上人才条件,具有博士学位的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三章引进人才(团队)待遇

  

第八条全职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3000万元,人文社科类350万元;

  

2、提供500万元-8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不低于200万元(税前);

  

4、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在配备学术助手梯队和开展国际研究、交流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5、配偶随调。

  

(二)二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000万元-20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200万元;

  

2、提供200万元-4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80万元-12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配偶随调。

  

(三)三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500万元-1000万元,人文社科类50万元-100万元;

  

2、提供150万元-3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60万元-10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配偶随调。

  

(四)四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20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50万元;

  

2、提供80万元-15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25万元-5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的具体情况商谈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五)五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40万元-1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30万元;

  

2、提供50万元-8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

  

3、提供年津贴15万元-3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工作室、实验室,配备助手及配套设施;

  

5、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的具体情况商谈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第九条非全职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原则上非全职引进人才必须是本规定的三类以上人才。非全职引进的人才依据实际来校工作时间,按照月薪3-5万元发放工作津贴;每年报销一次来校往返差旅费,配备科研助手,提供来校临时住房、工作室及配套设施等。一般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情况采取“一人一策”进行协商。

  

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按照团队人员组成和合同任务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人才,按照我省和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以优先聘任,享受校内待遇,再按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或竞聘相应的岗位。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

  

第四章引进人才(团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应聘人才(团队)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表》,并向学校人事处(人才办)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代表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履历及其配偶、子女等情况。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团队)进行全面考核并向学校人事处(人才办)提交引进论证报告;学校人事处(人才办)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团队)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团队)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同行专家评审通过的应聘人才(团队)进行答辩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四类、五类人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三类以上人才报学校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签约。引进人才(团队)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团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人事处(人才办)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全职引进人才(团队成员)的人事接收与调转等手续。

  

第十七条对特别优秀人才的引进,可依据学院、专家组意见,由校长直接审批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引进人才(团队)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方式

  

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聘期制,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期5年,第3年进行中期考核,5年期满进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引进人才(团队)履行聘用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学校人事处(人才办)负责引进人才(团队)的聘期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引进人才(团队)的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报人事处(人才办)审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

  

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续聘申请,对有突出贡献者,学校给予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和不合格者的,依照聘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服务期要求

  

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约后,按照《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在校服务不少于8年。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调离我校等申请。若个人坚持要求离校,学校按照聘用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资助办法

  

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资助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及科技处审核后,报人事处(人才办)具体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结束后,申请者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由人事处(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章引进人才(团队)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引才工作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引才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引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党政协同、部门协调、学院主体”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学院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院在引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引才工作联动机制,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人事处(人才办)、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总务处、生物技术中心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联系会议制度,理顺职能,规范程序,推进引才工作专人服务、跟踪服务与“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完善“一人一议、一人一策”引才机制。对各类人才在本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其业绩给予相应的待遇;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以依据人才市场的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其待遇标准。

  

第二十五条完善同类人才同等待遇机制。凡学校培育的人才达到三类以上条件的,依据本人意愿,按照其达到的人才标准,兑现其本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履行本规定相应人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与任务。其中享受学校特殊政策培育的人才,应扣除其享受政策期间的待遇兑现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特别贡献奖。对推荐三类以上人才到学校全职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5-10万的奖励。对全职引进三类以上人才的教学单位,年度考核直接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审批后归入相应类别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前与学校签订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者,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安徽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校人字?2013?1号)同时废止,依据该文签订的合同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人才办)负责解释。

  

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和省驻肇局以上单位:

  

现将《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8日

  

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善于科学发展、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实现肇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六)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事局是主管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临时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临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发给《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肇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肇。用人单位积极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就业问题;随迁的子女入托、入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户口(含有效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优先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和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受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则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个别表现突出的还可实行低职高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对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

  

(一)引进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经费。

  

(二)引进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3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5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四)引进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五)引进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六)引进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七)对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分每年补贴租金总额的50%。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一次性安置补贴和月津贴按以下比列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如下:

  

(一)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

  

(二)引进到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县工作的,市财政补贴5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50%;

  

(三)引进到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和肇庆高新区工作的,市财政补贴2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80%。

  

第十五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采购、长期租用等形式,逐步集中购置或租用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给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商定,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肇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10%。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级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确属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如非因违法犯罪而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或学历、职称证书及原用人单位的聘用书(协议)等,可确认其身份、工龄计算、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肇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或临时聘用手续。县(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当地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凭该登记表及人事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核发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来肇择业,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市场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肇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硕士培养点。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立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七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对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积极参与和开展省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设立肇庆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级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专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专门用于国内外人才智力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每5年举办一次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善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人才工作者,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底应提交工作总结或考核表,经市人事局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的有关津贴。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等陈旧观念,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宽松环境。高层次人才有去留的自由,对合理要求调进或调出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肇发【2001】27号文同时废止。

  

西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要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引进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急需的,并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素养和学术造诣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是促进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实现学校办学宗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学校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学校负责并下拨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原则。

  

1.导向性。根据学校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对重点发展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采取倾斜政策。

  

2.高层次。高层次人才主要面向政治素质过硬、学术素养和学术声望高,并取得过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秀人才。通过高层次人才使学校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学科的人才高地,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集聚作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现学科建设的目标。

  

3.年轻化。考虑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高层次人才引进主要对象为30~45岁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学校将通过加大投入、政策倾斜等方式为他们进一步发挥潜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资金保障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管理体制。

  

1.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受理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评价;向学校提交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情况;为引进人才办理报到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待遇。

  

2.各学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学院院长牵头负责,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及系主任协助配合。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主要任务:1

  

搜集本学科优秀人才信息,建立优秀人才信息库;受理个人求职申请,并负责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向人事处提交引进人才的申请;协助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和学科梯队落实,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

  

3.学校积极筹措各种经费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具体经费的使用落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三章引进条件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具有良好的师德;具备高校教师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与水平;身体健康。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将备选人的学术成就或学术水平分为五个层次。各层次人才的引进条件为:

  

1.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第二层次——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现任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0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4)国家自然基金优秀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或“863”、“973”专家组成员。

  

(5)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人;或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7)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学者(由学校组织认定)。3.第三层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现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近五年作为主持人或第一执行人承担过两项以上下列项目: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863计划”、“973计划”一般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教育部或省部级资助优秀人才基金项目,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研究项目,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以及其他相当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具体由学校认定);或近五年作为主持人承担过一项国家基金的重点项目。

  

(2)科技成果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个人持有获奖证书。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8篇及以上或被EI、ISTP、CSSCI收录论文15篇及以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少发表论文数:在高影响因子学术期刊或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且有较多的他人引用次数;作为第一著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有影响的学术专著;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本学科方向授权发明专利。

  

(4)作为第一或唯一主编出版国家级教材(高等学校使用);或获得全国优秀教材奖或省部级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5)省部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教育部跨世纪/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6)国家人事部“百千万工程”人选第一、二层次人选或国家级人选。

  

(7)“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入选者。

  

4.第四层次——青年学术骨干: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本人的研究方向为学校教学和学科建设急需的学科方向,并具备第三层次人才条件(1)至(7)项中的一项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重要研究机构从事过两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2)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前三位)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

  

(3)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持有获奖证书。(4)近三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2篇及以上或被EI、ISTP、CSSCI收录论文4篇及以上。

  

(5)作为第一著者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相关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过高校教材。

  

5.第五层次——青年学者: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并具备第四层次人才条件(1)至(5)项中的一项或学科建设急需的人才。

  

对一些学校鼓励发展学科的急需人才或从国外直接引进的高水平人才,使用以上相关条件评价有困难时,在经过学院、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某些条件。对于一些从事工程开发的高层次人才,在论文、论著等方面认定较困难时,可对其在相关领域的任职经历与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在国内外著名公司、研发机构的重要岗位有过任职经历者,可以优先考虑。对艺术及相关学科在获奖、科研项目等的认定,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的原则,由相关学科的学院提出认定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学校、学院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教学质量和组织能力进行考察。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报批。1.申请者向相关学院提供以下应聘材料:(1)书面申请函;

  

(2)基本情况简介(含学历、工作简历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教学、科研成果简介(包括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检索证明、专著目录及代表作复印件);

  

(4)第三、四、五层次人才需要两份校外著名专家的推荐信。2.学院根据应聘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学风和师德按以下程序进行考察,并提出评价意见:

  

(1)学院专家小组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初审;(2)采用外调、面谈等方式了解申请者情况;

  

(3)学术报告与评议。申请者到学院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学院评议组由相关学科的教授、专家和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报人事处备案)。评议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时,方可举行学术报告会。评议组成员对报告人的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评价与决策的依据之一;

  

(4)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议,提出评议意见,上报拟引进人员的材料。

  

3.人事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进行书面评价;

  

4.学校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批。

  

5.学校批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由人事处负责向人事厅、教育厅等上级相关部门报批。

  

6.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引进人才,由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和签订相关岗位聘任合同。

  

第五章聘用

  

第九条为鼓励各学院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四层次及以上的高水平人才不受编制限制。

  

第十条引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项目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第一个聘期为:第一、二层次人才3年,其他层次人才5年。第一个聘期的考核重点在学科建设、工作业绩方面。第一、二层次经双方商定可视具体情况确定聘期。引进人才在第一个

  

聘期期满后,其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将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展示。聘期届满如需续聘的,并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续聘,续聘后纳入学校和院系常规聘任管理。

  

第六章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二条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学研究工作提供研究启动经费,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资助额度为:

  

1.第一层次人才:资助150万元以上。2.第二层次人才:资助50万元。3.第三层次人才:资助30万元。4.第四层次人才:资助20万元。5.第五层次人才:资助15万元。

  

引进人才以科研立项的形式向学校申请研究启动经费。根据引进人才的学科特点和项目研究内容等,对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较大的学科,其研究启动经费资助额度可以适当上浮,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四层次以上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较大的学科,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十四条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学院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根据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层次给予安家费。各层次引进人才安家费的总额为(税前):

  

1.第一层次人才:30万元。2.第二层次人才:20万元。3.第三层次人才:15万元。4.第四层次人才:10万元。5.第五层次人才:5万元。

  

第一、二分层次人才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50%,第二年发25%,第三年发25%;第三、四、五层次人才分五年发放,第一年发40%,第二年后每年发15%。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执行,在西藏大学工作期间的住房由学校提供职工周转房一套(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

  

1.第一、二层次人才的配偶,如需学校解决工作的,学校积极协助解决。

  

2.第三、四、五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向缺岗单位推荐,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解决爱人工作。

  

(1)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3)从事专业符合学校要求;

  

(4)符合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的人员调动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按学术团队引进人才,尤其注意引进能够填补学校学科空白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在引进学术团队时,学校将在上述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学校在相关媒体上发布高层次人才引进指南,公布每年重点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学科与层次,以指导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学院每年也要制定本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2011年6月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到顺德创业、工作和服务,加快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集聚,再造强势的引才局面,根据《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顺发〔2011〕2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或管理岗位上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威望,在重要岗位上工作,能承担重要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发挥较大作用的人才。我区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家级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和优秀大学生四个类别,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予以直接承认确定,评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和专家组,对人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具体条件见《佛山市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细则》(附件,下称《确认细则》)。

  

第三条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重点突出、科学评价、优先引进、以用为本”的原则。政府发挥引导和综合服务作用,区财政在每年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突出用人单位在引才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鼓励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人才载体、行业协会和其他各类组织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通过人员聘用、项目合作、项目开发、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入股、咨询顾问、学术交流等形式,为用人单位的新产品开发、技术转型升级、人员培训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我区注册企业进行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区属部门负责本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家级人才引进

  

第六条国家级人才分为国家级顶尖专家和国家级顶尖人才两大类别,其中国家级顶尖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顶尖人才包括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等。

  

第七条对国家级人才实施特别津贴制度。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确认条件的国家级顶尖专家,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万元的特别津贴;属国家级顶尖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2万元的特别津贴。特别津贴发放期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给予国家级人才的津贴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投入比例不少于1∶1。

  

第八条鼓励以国家级人才为领军人物,自带成果和项目团队到我区创新创业。有关扶持办法按本办法第六章“创新创团队引进”实施。对以户籍或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区的人才为第一完成人、同时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该单位工作经费1000万元。对户籍或人事行政关系已在我区,以在我区工作期间的主体成果申报并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各类人才,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个人工作经费800万元和成就奖励金200万元。

  

第九条对于国家级人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科技项目研发资助。第十条国家级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参与与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等学术研修活动,给予学术研修经费补贴。按广东省外中国境内(含港澳地区)、境外亚洲以内、亚洲以外的不同会议地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80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2万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国家级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举办国家级人才休假联谊活动。每年由政府组织一批区内国家级人才外出休假,经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章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对象包括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入选者、获得“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且在我区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等。

  

第十三条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设置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规划、建设、环保、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工作,实行协议薪酬制。

  

第十四条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特别津贴制度。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确认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每月2万元特别津贴。特别津贴发放期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津贴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投入比例不少于1:1。

  

第十五条鼓励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领军人物,自带成果和项目团队到我区创新创业。有关扶持办法按本办法第六章“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实施。

  

第十六条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科技项目研发资助。

  

第十七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参与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等学术研修活动,给予学术研修经费补贴。按广东省外中国境内(含港澳地区)、境外亚洲以内、亚洲以外的不同会议地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50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5万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举办海外高层次人才休假联谊活动。每年由政府组织一批区内海外高层次人才外出休假,经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章杰出人才引进

  

第十九条杰出人才对象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杰出人才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二类杰出人才包括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获“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等,三类杰出人才包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等。

  

第二十条对在职一类杰出人才实施特别津贴制度,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每月5000元的特别津贴。特别津贴发放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杰出人才为领军人物,自带成果和项目团队到我区创新创业。有关扶持办法按本办法第六章“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杰出人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科技项目研发资助。第二十三条一类和二类杰出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参与与业务相关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或应邀到国内外著名机构或者企业进行技能训练,参与技能技艺交流等活动,或代表我区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给予学术研修经费补贴或参赛津贴资助。按广东省外中国境内(含港澳地区)、境外亚洲以内、亚洲以外的不同会议地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50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万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杰出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第五章优秀大学生引进

  

第二十四条优秀大学生是指在国内“211工程”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在读或已毕业、并符合《确认细则》相关条件的大学生。

  

第二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对适用型人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加大对适用人才的前期投入,抢占人才引进先机。

  

第二十六条设立“智造顺德”奖学助学金,扩大与有战略合作关系高校的深度合作。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持每校每年10万元专门对在校成绩优异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奖励,对生活贫困优秀学生实施助学帮扶。

  

第二十七条扶持大学生创业。支持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设立优秀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为在校期间拥有研究成果的在校学生提供创业资助、小额贷款、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引导优秀大学生毕业后在我区进行创业,实施成果的定向孵化。

  

第二十八条优秀大学生进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站、大学生创业基地等人才载体创业或工作的,享受我区相关的人才载体扶持政策。

  

第六章创新创业团队引进

  

第二十九条大力扶持以高层次人才为领军人物的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我区在启动资金、项目孵化、创业投资、场地安排、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在选题立项、人才配置、经费使用、奖励分配等方面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让领军人物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三十条按照《中国南方智谷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的要求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进行认定,分为世界一流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国内优秀水平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以及优秀初创型团队项目五大类别。

  

第三十一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参照南方智谷的相关扶持办法,在项目启动、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资金扶持,对实现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对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区财政按省资助额度的50%分阶段提供配套资金。对特别优质的创新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场地支持。经评审获得创业资助、团队资助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免费提供最高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地租金连续3年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8万元。

  

第三十三条引导社会资金扶持团队创新创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区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10%且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投资。

  

第三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扶持团队创新创业。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建立信贷体系和保险担保联动机制,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向研发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区政府对积极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创新创业团队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进入我区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孵化器提供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左边法律右边、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优先申报各级科技经费。

  

第七章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

  

第三十七条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对不同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提供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安居方式,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区优质公共服务,在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获得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具体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经我区确认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可按照有关规定不实行公开招考。对于杰出人才进入已满编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暂无空缺职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破格聘任。

  

第四十条建立区领导定期听取国家级人才意见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定期收集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意见,及时办理解决。推荐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加强顺德区域人才优势宣传推介和人才招聘对接活动。全面开展顺德城市形象、产业发展和人才专题的推介活动。每年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法定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顺德“研交会”、行业性、专业性招聘会等活动,打造顺德企业与各地高层次人才对接交流的平台。开展企业“千里求贤”,密切我区用人单位与人才聚集地区的长期联系,到境外开展紧缺人才定向招聘。

  

第四十二条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通过信息库搭建平台,收集国际、国内、省内和珠三角地区的人才供给情况,发布我区的紧缺人才目录以及用人单位招才信息,加强企业和人才的信息对接。

  

第四十三条广泛开辟招才纳贤渠道。借助顺德海外社团,设立一批人才工作站;加强与高校合作,设立一批引才联系点;及时向人才工作站和引才联系点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对协助开展招才引智工作的人才工作站、引才联系点、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等给予相应工作经费补贴,每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四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以各种方法激励人才。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以高薪引才、高薪留才。鼓励以科技成果、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股权,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激励。引导企业实施年金制度,为人才购买商业保险,加大人才保障力度。

  

第八章资格确认

  

第四十五条根据《确认细则》,经过认定或评定的相关程序,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待遇。第四十六条高层次人才从已在我区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申请人中认定或评定产生。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认定和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其中对符合《确认细则》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确认;对不符合《确认细则》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定条件的,通过评定予以确认。

  

第四十七条对高层次人才的确认申请长年受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评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认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经认定或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德才卡”,并凭卡享受我区优秀人才优质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对于落户南方智谷并经区政府按《中国南方智谷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认定的创新团队,不再对其团队成员资格进行重复认定,以不重复享受经济待遇为原则,其团队成员享受本办法中的公共服务、参评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九章经费申请和管理

  

第五十条凡符合相应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特别津贴、学术研修津贴等经费;政府委托开展引智招才活动的各类组织,可申请工作经费补贴。

  

第五十一条有关扶持经费申请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由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按照条件初审、拟定资金扶持方案、公示等程序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在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认定评定和考核管理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有关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要求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区财税局进行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项目自评后,区财税局对相关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五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所有资金,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并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同一项目(身份)重复申请扶持的;2.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细则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分类和申请对象

  

(一)分类。我区高层次人才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国家级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和优秀大学生四个类别。其中国家级人才分为国家级顶尖专家和国家级顶尖人才两类,杰出人才分为三类。

  

(二)申请对象。凡在我区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区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对国家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放宽至签订2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确认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或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二、高层次人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3.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或评定为“国家级人才”者,不受年龄限制。申报认定或评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杰出人才”者,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分类条件。1.第一类别:国家级人才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属国家级人才中的“国家级顶尖专家”类别: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②中国科学院院士;③中国工程院院士;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⑤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⑥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属国家级人才中的“国家级顶尖人才”类别:

  

①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i.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ii.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iii.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iv.长江学者成就奖;v.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vi.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vii.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viii.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③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i.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ii.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iii.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iv.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v.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v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vii.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viii.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申报评定为“国家级人才”类别人才的标准为: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国家级人才评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水平人才。

  

2.第二类别:海外高层次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海外高层次人才”类别:①近5年,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②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我区创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海外归国人员;

  

③获得“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在我区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

  

④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区域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受聘本区规模以上企业;

  

⑤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⑥受聘于我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机构,获得以下奖项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⑦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以上8国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在原卫生部直属11所医学院校博士毕业,取得国内三甲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第三类别:杰出人才

  

根据不同的资格条件,杰出人才分为三个类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杰出人才中的“一类杰出人才”类别: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③近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④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⑤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杰出人才中的“二类杰出人才”类别:①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i.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ii.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二等奖首名完成人;iii.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③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i.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ii.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iii.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iv.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业务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v.“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vi.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vii.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业务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vii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ix.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x.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④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⑤近2年的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⑥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近5年获得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励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⑦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且近5年获得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⑧在文体艺术、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等领域造诣较高并取得显著成果,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励的社会科学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杰出人才中的“三类杰出人才”类别:①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者省级技术能手、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③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博士学位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④外国专家;

  

⑤属我区急需引进的其他短缺专业人才。(4)申报评定为“杰出人才”类别的标准为: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杰出人才评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4.第四类别:优秀大学生

  

在国内“211工程”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就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生,可申请评定为我区高层次人才中的“优秀大学生”类别:

  

(1)获得本院(系)一等奖学金两年以上的在读生;(2)被评为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的毕业生。

  

三、确认程序

  

(一)确认方式。

  

我区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

  

1.认定。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予以直接承认确定。具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上述所列指标或资格条件的,予以直接认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发给“德才卡”确认。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2.评定。评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和专家组,对人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细则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定条件的,通过评委会评定。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二)评定机构。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定高层次人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

  

(三)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按照公告、申报、初审、评定、核准、公示、审批、发证的程序进行。1.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定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定时间、条件和程序。

  

2.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定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4.评定。对申报评定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定,提出候选人。

  

①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②评委会评定。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5.核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6.公示。对通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德才卡》。

  

四、考核与管理

  

(一)、建立我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服务期间,达到更高层级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确认。经确认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有关优

  

惠待遇。

  

(二)、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管理。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核,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重点考核创新成果、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内容,考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三)、对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终止其“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德才卡”,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并按要求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2.服务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3.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有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情况。|更新时间:2013.09.15

  

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实施细则(试行)政策问答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政策依据?

  

为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7〕3号)精神,更好的全面落实《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33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34号)各项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引进人才工作机制?

  

葫芦岛市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进行。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引进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以及《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人才引进工作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组织部牵头负责完成,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引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开发区(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引进的聘期内的各类人才(包括柔性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

  

四、引进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情况?

  

在人才引进政策中的资金投入和使用上,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中的主体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岗位津贴、购房租房补贴、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创新团队资助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承担70%,财政承担30%。

  

五、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人才:

  

第一类领军型企业人才第二类创新型科技人才

  

第三类高素质专家型人才第四类国际高层次人才第五类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

  

六、申报认定条件有哪些?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应具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创新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工作合同(协议),每年服务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柔性引进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符合葫芦岛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七、认定高层次人才流程有哪些?

  

(一)发布公告(每年3月初)。

  

(二)申报材料(每年3月中旬-下旬)。

  

(三)组织评审(每年4月上旬-中旬)。

  

(四)上报审核(每年4月中旬-下旬)。

  

八、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和创新团队的认定范围?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创业人才(团队)和创新团队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

  

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与内资控股企业合作创(领)办或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或团队。

  

第二类高层次创新团队

  

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内资控股企业的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九、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和创新团队的申报程序条件?

  

(一)申报主体。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二)申报条件。申报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十、组织评审有哪些流程?1.受理。

  

2.初审。

  

3.现场考察。4.评审答辩。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总体情况、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的项目评审意见。

  

十一、评审内容是什么?

  

1.项目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2.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3.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4.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十二、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情况?

  

(一)审核公示。市委组织部综合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将拟引进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资金拨付。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或事前立项拨付启动经费事后验收拨付后续经费的方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委组织部签订《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扶持资金任务书》(附件5),扶持资金以项目管理的形式,明确扶持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资金的使用。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按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的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十四、财政资助有哪些?

  

(一)各级财政优先保证人才资金投入,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

  

(二)引进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三)引进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

  

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四)对企业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特邀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五)企业新设立的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中心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五、税收优惠有哪些?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内,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金融支持有哪些?

  

(一)探索建立各类创业众筹平台,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风险投资机制。市政府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新创业项目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各类风投创投资金积极参与投融资发展,全力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

  

(二)对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创业项

  

目,可由市创投机构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优先给予支持。成功吸引权威部门审核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人才创投基金提供300-1000万元配套投资。

  

(三)在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初期,需申请流动资金融资且抵质押担保不足的,引导金融机构利用创新创业项目风险补偿基金为其量身定制贷款产品,提供信贷支持。

  

(四)经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我市各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银行授信和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且在规定的贷款费用之外不另收取附加费用。

  

十七、住房保障标准是什么?

  

(一)租房购房。引进人才可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解决。引进人才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二)租房补贴标准:

  

1.第一、二层次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2.第三、四层次人才不超过120平方米;3.第五层次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租房补贴。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按补贴标准,发放三年租房补贴,一年一补。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所在地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四)购房补贴。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自住的,按照《关于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33号)规定的标准,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

  

十八、如何办理住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办理程序。

  

1.租房补贴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合同》(附件7),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租房补贴,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2.提供相关资料:

  

(1)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证书》;

  

(2)租房申请报告及《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6);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工作(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二)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人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

  

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合同》(附件8)。购房补贴合同一式六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登记部门。

  

2.提供相关资料:

  

(1)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证书》;

  

(2)购房申请报告及《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6);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工作(劳动)合同;

  

(4)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6)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十九、住房补贴的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购房补贴实行归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的购房补贴30%部分拨入市委组织部基本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向市委组织部申领支付申请者本人;剩余70%补贴市

  

财政部门在5年内等额纳入预算,由市委组织部拨至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

  

(二)引进人才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两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

  

(四)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五)引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有如下情况:1.离开原用人单位的;

  

2.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3.擅自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的;4.不符合承租人才住房其它情形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同时抄报市住房登记机关备案。

  

(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要建立引进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纳入人事档案备案管理。

  

二十、配偶就业如何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1.具备公务员身份(含参公单位),愿意到我市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的,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及人员配备情况,拟定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任或调任手续;

  

2.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意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就业安置工作申请,根据本人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和我市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由市编制部门牵头,统一调配安置。

  

(二)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

  

二十一、子女入学办法是什么?

  

(一)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校办学资源实际等,在其父母居住地辖区内,按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并转接学籍。

  

(二)引进人才子女非我市户籍的,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三)引进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享有与我市户籍初中

  

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对符合加(降)分政策的考生,按规定执行。

  

(四)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按参照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根据本人意愿和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省学业水平考试及高考报名条件等,在其父母居住地辖区内普通高中安排就学。

  

二十二、子女入学如何办理?

  

(一)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1.非我市户籍子女申请转(入)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服务单位向其居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落实,办理转(入)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盖转出校公章)、转(入)学联系表;

  

4.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非我市户籍子女,须提供我市居住证。

  

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要具备我市的全家户籍(随父〈母〉落户我市),不得单独立户、不得挂靠,并在规定时间(在高考报名开始前一年)内将学籍转入我市普通高中。

  

(三)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意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十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享受哪些服务?

  

市公安部门负责为引进人才开通办理落户事宜的绿色通道,专人负责解决引进人才的落户问题。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全市引进人才优诊待遇、建立人才健康档案,为引进人才就医提供个性化服务。用人单位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引进人才的保障水平。

  

建立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领导班子联系人才的工作机制,通过与创新创业型人才结对子、交朋友,及时破解制约人才发展的各类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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