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
(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
宝府办〔2017〕53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解决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人才公寓给予人才的安居住房资助保障。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引进的符合《宝山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中A、B、C、D、E类人才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二)本区新引进企业、社会组织高级经营管理成员、核心技术骨干等团队核心人才(以下简称“团队核心人才”)。
(三)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引进、未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紧缺急需人才(以下简称“紧缺急需人才”)。
第四条(资助条件)
人才所在单位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务登记必须在宝山区域范围内,本人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一)属于高层次人才安居资助的企业人才,所在单位须为上一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型企业,或由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对宝山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大、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二)属于团队核心人才安居资助的,须由镇、园区举荐,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经委、商务委、科委、社建办、民政局、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参照高层次人才A、B、C、D、E等次,享受相应安居资助。
(三)属于紧缺急需人才安居资助的,须由镇、园区或主管部门举荐,且被资助的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当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
第五条(补贴形式)
人才安居资助分为安家补贴和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被资助的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且与本区其他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六条(具体标准)
(一)A类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资助额度为10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在本区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可突破以上最高资助额度,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二)B类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资助额度为5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C类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或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安家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为20万元;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宝山区域120平方米房屋租赁平均价格为标准,给予100%的租赁资助。
(四)D类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或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安家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为10万元;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按C类人才租赁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五)E类及紧缺急需人才可享受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按C类人才租赁资助标准的20%给予资助。
(六)以上各类人才资助需求为人才公寓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
第七条(资助期限)
安家补贴为一次性补贴。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区域贡献大或成长发展性好的,资助期满后可续增1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由区财政资金负担80%(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负担50%,镇、园区负担30%),用人单位按20%比例予以配套。
第九条(总量调控)
人才安居实行总量调控、择优轮候。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情况,确定年度安居补贴资助总额和人才公寓供应额度。
第十条(职责分工)
(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优秀人才安居工作的协调推进、各类人才评审额度的分配和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上报材料的受理、汇总和初审,并负责加强过程监督和对受资助人员的定期考核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以公租房为主的人才公寓房源保障、提供上年度宝山区域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等。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委、经委、商务委、科委、社建办、民政局、总工会等负责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人才入围人选和享受等次的评审。
(三)区经委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商务委、科委等负责紧缺急需人才入围人选的评审。
第十一条(工作流程)
(一)初审。所在镇、园区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递交的个人书面需求资助材料后,负责审核有关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对各举荐部门推荐的新引进团队核心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初审。资助需求为人才公寓的,需按照区统一公布的房源信息填报相应需求。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和区经委等相关部门依据评审条件、资助名额等开展审核,并提出拟资助人选及享受等次。
(三)反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将拟资助人选及享受等次反馈至镇、园区和相关主管部门。
(四)公示。初审通过的拟资助人选名单,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拟资助范围。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列入拟资助范围。
(五)审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汇总拟资助人选、等次等信息,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
资金拨付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安家补贴、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均按年度发放,其中安家补贴首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以后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15%,分5年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监督和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协调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对人才劳动关系及镇、园区配套资金落实等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的镇、园区,督促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助资格。
(二)人才在资助期内因企业、社会组织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其中,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在宝山工作不满3年的,需退还实际所得安家补贴。享受人才公寓配租的人才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按有关左边法律右边和规定严肃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区相关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区相关部门依法退出。对于用人单位配套资金不到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按有关左边法律右边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2013年8月8日发布的《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及
2014年7月7日发布的《<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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