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9〕20号)和《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启发〔2020〕6号),在研究汲取周边县市人才政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启政办发〔2021〕1号)。与原有卫生人才政策相比,本意见在人才的引进方式、优惠力度、培育体系等方面更加完善。
第一条“实施灵活的人才引进方式”,鼓励二三级医院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加强与各类高端人才和机构合作交流。对医院引进人才、开展人才相关的交流合作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条“构建完善的人才培育体系”,对列入江苏省和南通市各类优秀人才按照不同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鼓励在职卫技人员加强继续教育,对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提供优厚的综合待遇保障”,规定了新引进人才的范围,详细阐明了各类新引进的人才享受补贴的标准和条件。
(一)新引进人才范围
1.省级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
2.地市级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
3.医学类博士毕业生。
4.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
5.非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
6.新引进的从事精神科、传染科工作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
7.乡镇卫生院(除第三人民医院外的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执业医师类)
8.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类人才(不含农村医学委培生)
(二)各类新引进人才的补贴数额
1.省级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待遇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定,给予最多不超过150万元的年薪和100万元购房补贴。
2.地市级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待遇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年薪和60万元购房补贴。
3.医学类博士毕业生,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和40万元购房补贴。
4.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和30万元购房补贴。
5.非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3年内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
6.精神科、传染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
7.乡镇卫生院(除第三人民医院外的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执业医师类)给予10万元奖励和10万元购房补贴。
8.在村卫生室工作医学类人才(不含农村医学委培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的,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或2500元生活补贴。
(三)给予新引进人才补贴的相关要求
新引进的人才获得相关补贴,根据不同类型需满足不同的条件。
1.学(专)科带头人(需经主管部门认定,下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且全职在启东工作。
2.医学类博士毕业生要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并通过试用期考核。
3.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要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并通过试用期考核。
4.非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要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需规培的人才,在规培结束后发放;不需规培的人才,在签订协议后发放。
5.精神科、传染科岗位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需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6.除第三人民医院外的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执业医师类),需与医疗集团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不含规培时间)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7.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类人才(不含农村医学委培生)需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
8.第7点规定目前从事精神科、传染科岗位未获补助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也可享受相关补贴,并明确了补贴的数额和时间。第11点对新引进人才、定向培养学生等特殊情形作了说明。
第四条“构筑完备的人才发展平台”,鼓励二、三级医院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会议,组建名医工作室,提高我市整体医疗水平。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分为不同的级别,根据不同的级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对名医工作室引进的医疗专家及医疗合作团队,符合“启东市转外就医人数排名前20位的病种及危重病种”、“与医院签订1年以上合作协议并定期来院坐诊(每周不少于1次)”这两个条件的,根据医疗专家和医疗合作团队的级别,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资助。
第五条“落实重点学(专)科、科研项目资助奖励”,是按照《关于印发〈南通市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卫科教〔2019〕26号)的相关条款,对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医学重点学(专)科,对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人才科技项目予以资助。对获得科技成果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给予奖励。明确了对发明专利技术的奖励参照《关于印发启东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启市管〔2019〕95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人才奖励和项目资助资金的来源、使用程序、使用规范作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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