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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滨海新区项目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1-03 来源:网络

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滨海新区项目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滨海新区项目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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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9

  

  

27

  

  

?

  

津人才〔

  

2014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

  

[2009]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围绕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产业导向,引进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建筑规划、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现代金融、航运物流、休闲旅游、商业服务、教育培训共

  

16

  

个领域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滨海新区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滨海新区项目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制定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制定并协调落实为引进人才提供支持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条

  

滨海新区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编制上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专业目录和实施计划,明确短缺人才需求、资格条件和来源方向等;

  

(二)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和材料组织申报;

  

(三)提供引进人才开展工作的配套条件。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申报时应未全职回国工作,引进后

  

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平均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

  

第七条

  

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其创办的公司应成立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产品进入中试阶段;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在

  

30%

  

以上。

  

第八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引进人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海外创业经历,创办企业与滨海新区引进人才重点产业领域有较高关联度,拥有知识产权清晰、业内领先的技术和产品,产业化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能够引领和带动新区重点产业发展。

  

(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专利,具有实施研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

  

在本领域海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

  

5

  

年以上高级研发职务,取得业内公认的创新创业成果。

  

(三)持有国际通用的从业资格认证证书,熟悉相关领域工作实务和国际规则,曾在相关行业海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

  

3

  

年以上高级管理或专家职务,其水平和业绩受到业内专家肯定。

  

第九条

  

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方面要求。

  

第四章

  

资助与待遇

  

第十条

  

给予创新人才一次性经费资助

  

50

  

万元、创业人才一次性经费资助

  

150

  

万元(其中生活补助经费

  

50

  

万元,项目资助经费

  

100

  

万元),由市财政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和滨海新区各承担

  

50%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授予

  

  

天津市特聘专家

  

  

称号;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人才工程、科技项目;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名单事前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建议人选,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联系服务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人才创新创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为引进人才落实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管理与考核办法,对引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引进人才触犯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或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取消其

  

  

天津市特聘专家

  

  

称号及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

  

[2009]7

  

号)部署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各产业领域引进人才标准和条件,明确申报评审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完善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措施,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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