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屿镇、村镇办党委,区直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园区各企业:
经研究,现将《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2年4月1日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二条《八条措施》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我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我区企业是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高新区财政收入的我区企业。
引进人才,是指落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不超过1年,且来我区工作前应在市外(指在福州市企事业单位以外工作,下同)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是指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三条《八条措施》第一条按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执行,我区增加50%的配套奖励。
落地高新区配套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人才服务券形式给予奖励,具体兑换方式及内容详见《福州高新区人才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另行通知)。
第四条《八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硕士毕业生必须于2014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在我区企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本科毕业生必须于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7年1月1日之后在我区企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2.按规定在我区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3.受聘的须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个人创办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所称的奖励分两次发放。其中,在我区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一半奖励;在我区企业工作满三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另一半奖励。在我区企业工作满三年,但尚未申领第一次落地奖励的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落地奖励。
所称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年度《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所称的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ARWU、QS、THE)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或“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排名前100位的大学(参照上海软科或校友会中国两岸四地大学两类排名均可)”。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的认定按照《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闽人社文〔2021〕20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闽都人才聚集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8〕2号)执行,我区增加4万元配套奖励。
第五条《八条措施》第三条所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要求人才必须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年后才能申购,人才认定按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执行,其购买高新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均给予30%购房补贴;
符合高新区酒店式人才公寓申报的各类人才指的是《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榕高新区办〔2021〕94号)租住对象中1-15类别人才。高新区人才公寓申报方式不变,按照最新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八条措施》第四条有关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参照对高新区财政贡献予以一定奖励的内容另行通知。
第七条《八条措施》第五条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经我区申报认定的特级和ABC类人才,推介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就业创业,落地后给予引荐奖励,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闽委人才〔2016〕7号)执行。
第八条《八条措施》第六条所称的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我区推荐,国家人社部批准的新设企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单位在获批设站并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一次性建站补助,由市级财政负责发放。
所称的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是指经省人社厅批准,在我区企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按照规定出站后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在我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博士后人员,由市级财政负责发放,我区配套5万元奖励。
第九条《八条措施》第七条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针对我区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依托高校院所科研基础和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对接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与我区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高校科研院所(含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与我区企业开展实质性的技术开发合作,在我区转移转化其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市属高校院所(含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在其优势研究领域内,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联合我区企业开展有重要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科研攻关项目。
对于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内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经专家评定投入行业应用形成产品,一次性给予高校科研院所1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向我区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科研院所或在榕高校购买科技成果,成果并在高新区投产落地满一年的项目。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依法登记,给予企业项目合同实际支出金额的10%奖励。
合同实际支出金额指的是按照已认定登记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第十条《八条措施》第八条有关人才服务券的内容另行通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由用人单位向高新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报,经同意后上报福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八条措施》第二条所称的引进培养千名优秀博士人才计划、第三条所称的高新区共有产权房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其余条款不限制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八条措施》第七条涉及的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流程及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高校科研院所申请产学研转化奖励
1.填报高新区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书(附件1);
2.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3.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合作企业提供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5.合作项目调研核实意见表(高校科研院所)(附件2);
6.本项目产品科技成果情况总结。
说明:(1)申报单位应是高校院所的二级学院或系作为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合作企业应是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高新区财政收入的企业。
(2)申报时已进入中试阶段(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签订技术合同和合作协议。合作企业已支付给合作高校院所的费用不低于10万元。
(3)项目申请书要有明确的技术、经济效益量化考核指标。
(4)高校院所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应进行调研核实,重点审核是否真实开展合作,合作经费是否到位,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落地转化并填写合作项目调研核实意见表。
(二)高新区企业申请购买科技成果奖励
1.填报高新区年度研发成果落地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年度技术交易发票明细汇总表(附件4);
3.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的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其中,购买专利奖励的项目,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册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4.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5.合作项目调研核实意见表(企业)(附件5);
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说明。
第四章奖励经费保障与发放
第十四条《八条措施》涉及的各项奖励,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五条所有人才必须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到岗履职,原则上每年须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含外派)。在奖励经费发放前流动到我区以外的新工作单位(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根据相关规定,区级配套奖励经费取消发放。
第十六条高新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对奖励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人才的工作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发放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个人、用人单位返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申报对象、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取消已获得的人才计划资格,由高新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追回奖励资金,并通报区信用办。所在单位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我区人才项目经费支持。涉及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八条措施》其他事项第一款所称的设立机构,是指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福州市委、市政府共建合作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高新区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书
2.合作项目调研核实意见表(高校科研院所)
3.高新区年度研发成果落地奖励申报表
4.年度技术交易发票明细汇总表
5.合作项目调研核实意见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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