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育部、科技部申报。
第八条教育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总体目标是:从2011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努力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行列。
二、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引进的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重点引进以下人才和团队:
1.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拥有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其研究项目能推动我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2.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拥有具备较好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能推动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指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经认定评审后,可享受下列“5个100”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2.贷款贴息扶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对企业所获金融机构贷款给予2年期的贷款贴息,年贴息率按3%计,贴息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3.科研经费资助。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主组建创新科研团队,获省批准引进的,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
4.创业场所支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免租享受企业所在镇区提供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5.居住环境保障。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免租安排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和家属入住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其创办企业在3年内实现了产业化,根据累计营业收入和纳税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助。
四、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1.设立一站式服务工作站。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政策咨询、人事代理、学历认证、职称评审、办理签证、科技项目申报、权益维护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2.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创新创业培训指导,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创业专题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其创办企业进行全过程创业辅导服务;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资助其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资助费用每年最高2万元,资助期为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
3.协助配偶就业。对随海外高层次人才入户我市的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其就业。
4.解决子女入学。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有入学需求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安排在我市任何一所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或协助其子女入读国际学校。
5.医疗保健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可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6.社会保险服务。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协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1.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海外人才推介会、科技创业交流会、项目洽谈会等,充分利用各种活动平台,展示我市形象,增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2.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适时组织海外人才中山行和海外人才联谊等活动,让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我市创新创业环境。
3.加强与各级外事侨务部门、外国专家局、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海外引才引智基地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和信息。
4.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成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
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认定、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审论证,负责扶持政策相关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加强与我驻外机构、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侨团和外国专家组织等相关组织的联络沟通,构建海外引才平台;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镇区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订落实本办法的配套措施。
2.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扶持政策相关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有关扶持政策在我市其他人才政策中有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各镇区应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扶持。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外事侨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2第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4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
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5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6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8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9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育部、科技部申报。
第八条
教育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2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
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14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16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17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
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人计划”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新创业。
第三条
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国(境)外引进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内引进人才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单位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近5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掌握重要实验方法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或工艺性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省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事业平台与生活待遇
第五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为其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
(一)可担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推荐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
3、97
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担任省重大专项负责人。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本省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
(一)引进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在省外国专家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居留许可手续。符合规定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引进的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为其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二)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国内)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出国、来陕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选择在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予以优先办理。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国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国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等,与中国公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四)引进人才单独来陕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0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陕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5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五)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六)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陕并愿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安置。
(七)引进人才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能力、贡献挂钩,并随其贡献大小调整。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薪酬,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八)引进人才的子女可选择省内公办学校,或选择国际学校就读的,由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合理收取费用。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九)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引进人才和进入省“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由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章工作体制与程序
第七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和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国专家局、团省委、省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在省委组织部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等院校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科研机构(含国家和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属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科技成果产业化、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航空航天高技术产业基地和重大建设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
各牵头组织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实施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定本领域项目、学科、实验室等人才引进目录和人才引进计划;组织专家对推荐进入“百人计划”人选进行评审遴选,提出建议名单;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有关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推荐进入“百人计划”的人选,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引进申报书,报牵头组织单位。
(二)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三)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四)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程序个案处理。
第五章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四条
设立陕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款,用于高层次人才来陕创业、服务的资助和有关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5个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将其列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
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者,直接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专项办牵头,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发改委、财政、国资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等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及时推荐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省海外联谊会、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来陕工作、服务牵线搭桥。
第十九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列入省委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的相关信息,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沟通联系。每年底,由专项办组织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评估,总结人才引进工作,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实行弹性考核制度,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具体考核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报专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后期评估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
(一)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二)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三)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
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标准的,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可纳入“百人计划”,享受相关待遇。
本省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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