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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人才补助政策,廊坊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9-22 来源:网络

廊坊人才补助政策,廊坊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廊坊人才补助政策,廊坊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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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委、市政府印发《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未来5年,廊坊市将引进100名左右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廊坊人才补助政策,廊坊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创业型人才最高补助300万元

  

创业型人才,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廊坊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引进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100万元。

  

创新型人才最高补助50万元!享购房、租房补贴!

  

创新型人才,受聘到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最高可获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个人补助资金50万元,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此外,在家属子女安置、医疗保险、休假疗养、培训和出国考察等方面将给予相应保障。

  

全文如下:

  

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

  

印发《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1月5日·廊发[2013]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委2012年第1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努力建设人才强市,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及重点引进对象

  

(一)目标任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通过迁入或柔性引进来廊坊工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具体目标是:计划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点引进对象

  

1.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2.本市重点支持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二、重点支持领域

  

以电子信息和休闲商务两大标志性产业为引领,重点支持:

  

1.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主导产业。

  

2.总部经济、网络经济、创新经济和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康体休闲、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3.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成果认定程序

  

1.依据重点支持领域,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用人单位及项目引进单位积极与符合条件的人才洽谈对接,达成意向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自主创业人才可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3.所在地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选提出初审意见。

  

4.成立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成果评价认定委员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引进人才提出评审意见和引进建议,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5.经认定的引进人才,由市政府授权市人社局与其签订协议,高层次创新人才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6.各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四、政策措施

  

经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给予以下特别政策扶持。

  

(一)创业型人才,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引进人才,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①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100万元;

  

②优先入驻园区(开发区),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提供最低地价;

  

③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④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

  

⑤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二)创新型人才,指拥有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能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实现高端发展的引进人才,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受聘到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①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个人补助资金50万元;②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③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为其提供科技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④引进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领导班子出现空缺,符合任职条件的,优先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2.受聘到企业的引进人才:①将其拥有的科研成果与我市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技术入股、成果转让,三年内实现产业化的,以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返还形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②企业根据经营规模给予最少50万元的资助;③从事科技研发项目,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优先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科研项目启动资金;④受聘到企业的引进人才其他待遇由双方商定解决。

  

(三)人才载体及其他扶持奖励政策

  

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当地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当地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在廊坊科技创新中做出特殊贡献的杰出人才,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金。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市财政给予10—20万元奖励。

  

(四)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保障措施

  

1.资质认定。引进人才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和当地居民待遇。引进的海外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学识水平和业绩、资格等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引进的外埠人才,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工龄等予以承认。引进的人才获得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直接纳入我市相应层次和类别的管理并落实待遇。

  

2.家属子女安置。引进人才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迁入手续。按照我市规定,未达退休年龄的随迁人员可安置相应工作。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可根据家长意愿选择就读学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3.医疗保险。对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提倡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大额社会保险。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实行优惠速诊卡制度,到市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预约就诊、专人专医等优惠服务。

  

4.休假疗养、培训和出国考察。建立引进人才休假疗养制度,休假疗养与市管优秀专家同步进行,并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引进人才接受继续教育、出国学习考察,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5.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立高级人才“绿卡”制度,凭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完善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人才项目引进服务模式。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提供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编制年度重点产业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推荐引进人才申报相关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市人社局负责组团赴国内外宣传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受理人才申报材料,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市教育局负责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引进人才的免费体检工作;市政府外侨办负责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加强与海内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

  

(二)资金保障

  

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用于人才引进的各项支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引才单位都要多措并举、广开渠道,通过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发展资金等多种方式积极吸纳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事项

  

1.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现有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2.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市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3.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管理事业单位及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4.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及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5.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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