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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白卡入户”条件,荔湾区2021年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细则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9-21 来源:网络

荔湾“白卡入户”条件,荔湾区2021年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细则

(荔湾“白卡入户”条件,荔湾区2021年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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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2021年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指引

  

(一)企业/单位申报推荐(2021年8月31日前)。申报企业/单位根据本方案列出的条件、自身发展和用人的实际需求,在本企业/单位内进行人才遴选和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根据材料清单(附件1)将《荔湾区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入户需求汇总表(申报企业/单位)》(附件2)以及申报企业/单位材料、推荐人选佐证材料打包发送至区人力社保局邮箱。

  

(二)主管部门初审(2021年9月上旬前)。区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各主管部门确认申报企业/单位性质符合遴选范围。

  

(三)发改、人社部门复审(2021年9月中旬前)。区发改局及区人力社保局对材料进行复审,根据《荔湾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计分标准》(附件4)对各类别单位人员进行计分和依次排序,形成入户推荐名单和入户递补名单。

  

(四)终审审定公示(2021年9月底前)。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名单于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区人力社保局通知审定通过的入户推荐名单上的申报人于2021年10月中旬前(具体时间以区人力社保局短信通知时间为准)在人才引进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进行审核(系统申报流程和上传材料要求届时将公布在“荔湾人才”微信公众平台的“人才服务”菜单的“人才引进”子菜单里)。在此期间,如入户推荐名单中的人选因故出现空缺,原则上由入户递补名单中的人员依序递补。审定通过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资格。系统审核后区人力社保局制作入户信息卡,申报人应及时下载入户信息卡,于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前往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遴选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对自身所属类别有疑问,可根据附件3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一)第一类单位:荔湾区重点企业。

  

1.A类企业,满足以下3项条件之一:

  

(1)广州市总部企业或区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2)区2020年以来重点引进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2020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2.B类企业,满足以下6项条件之一:

  

(1)A类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且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2)2020年度进出口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批发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零售业零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住宿餐饮业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新成立的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服务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其中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业,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其他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4)2020年工业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

  

(5)按建筑业纳统且2020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局)。

  

(6)2020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二)第二类单位:各街道辖内重点扶持企业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各街道):

  

1.各街道管辖范围内,不属于第一类单位中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局或区商务投促局管理的街道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区内其他“四上”企业、2020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街道重点企业、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新成立的招商引资企业。

  

2.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合法经营,并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第三类单位:区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1.区卫生健康局属下事业单位;

  

2.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合法经营,并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卫生医疗机构。

  

(四)第四类单位:区文广旅体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1.区文广旅体局属下事业单位;

  

2.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合法经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创意、旅游、体育培训等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机构;

  

3.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荔湾特色民间工艺的非遗保护单位、传承基地。

  

(五)第五类单位:区内其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经区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后需要用总量控制类指标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在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经区内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的紧缺人才。

  

(六)相关说明

  

1.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另有文件说明的除外)、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营企业除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按省、市的相关要求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

  

2.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一)至(五)项的人员,应按计划指导类人才引进渠道申办,不使用总量控制类名额。

  

3.同一申报单位不能同时选择两个主管部门。如在2021年8月31日前各主管部门对分配使用的指标仍有剩余,区人力社保局可对剩余指标统筹调配使用。如受理的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超出所分配指标数,区发改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发改委申请追加指标。如有追加后新增指标,将对各不同类别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的分值分别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分配使用指标。

  

三、申报人条件

  

(一)上述第一、第二类单位的申报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在关联企业内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

  

2.申报单位特殊需要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高管,包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管理层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

  

(2)受单位委派援疆、援藏、驻点扶贫人员;

  

(3)其他特殊需要人员。

  

上述特殊需要人才申报单位须报送岗位特殊需要说明材料,明确引进人员专长、业绩以及引进理由等。

  

(二)上述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单位的申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人如为非编内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住所地址或经营场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在关联企业内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

  

其中,第三类单位的申报人如与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购买社保并被派遣到区卫生健康局属下事业单位实际参加工作的,其参加社保时间可以以其在劳务派遣机构购买社保且同时在区卫生健康局属下事业单位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来计算。

  

2.申报人如为在编人员,须已获得录用、转任、调任、增人或入编的核准;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须报送特殊需要说明材料,明确申报人员专长、业绩以及引进理由。

  

遵循按分数排名办理入户的原则。区发改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对受理的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计分排名,即对申报单位、申报人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每项累计分数为总分数,按总分数由高至低顺序,形成入户推荐名单和入户递补名单(各类别单位指标分别进行计分排名)。当申报人分数相同时,以申报人在申报单位累计缴纳社保时间长短(如没有实行社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以申报人在荔湾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工作时间以工龄审核部门审定认可的工龄为准)顺序确定。

  

五、其他说明

  

(一)有年龄、年限、时长等条件要求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

  

(二)申报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报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三)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四)入户指标只能用于申报单位本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须由申报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住所地址或经营场所须在荔湾区辖内)购买,不得进行买卖入户指标。

  

(五)如市调整追加入户指标,不再另行制订指引,相关入户条件和流程参照此指引执行。如符合条件的申请数超过市给予的荔湾区入户指标数,且市未能追加入户指标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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