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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7-19 来源:网络

营口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营口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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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一、实行财税奖励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1、营口市域内注册的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2、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各类企业及创建的孵化器,5年内每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40%奖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5年内每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60%奖励。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予以等额奖励。

  

4、实施“市企联合培养计划”,培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选派在职人员攻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博(硕)士学位。由所在企业提供不少于30%的学费资助,在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期满后,政府按50%比例给予学费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的支持力度

  

5、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

  

6、鼓励并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同时享受《营口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营科发〔2016〕21号)相关政策。

  

7、实行高层次人才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办法。符合营口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6〕3号)规定的,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建设外籍高层次人才往来签证、居留综合服务通道

  

8、对于申请并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由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国内合法身份证明,享有我国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义务。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9、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两证整合,允许已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入境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直接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允许对外籍高层次人才采取免除部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容缺预审、申请事项优先受理、预约服务等项措施。对我市急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度放宽。对用人单位邀请来营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少于90天的外籍专家学者,由市外国专家局直接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10、海关部门为外籍高层次人才设立通关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少量携带科研文稿、教学物品、书籍文献等资料,凭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证明,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放行;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产品样品、原料、配件等,除国家规定列明征税外,凭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证明,向海关提出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兑换。

  

11、在营口市域内进行交流访问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凭市外事部门办理的邀请函等材料,分别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F字签证和不超过1年的M字签证。如不能按期离境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或其它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在营口市域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与主申请人一致的居留证件。建立重点涉外企业邀请来营商务考察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口岸签证办理工作机制。

  

12、对重点涉外企业邀请来营商务考察、应邀来营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等事务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口岸签证做到随到随办。

  

13、涉外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申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车牌照、行车执照时给予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或申领材料审核及考试预约服务,并相应减免车辆使用购置税。

  

责任单位:营口海关、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

  

四、提高对载体(平台)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

  

14、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带来的“人才团队+项目”和新建的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由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提供10-500万元的“筑巢资金”予以启动扶持。其中:确认立项的人才团队10万元;企业新批准设立的有明确研发任务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提供5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新批准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提供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

  

15、项目资助经费,实行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办法,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两级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各承担50%。各项奖励措施、扶持资金、经费补助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附则

  

16、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机制,按照《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执行,凭“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办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手续。

  

17、《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及《< 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十条措施>实施细则》中,除一次性经费拨款外,其他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立项(研发)、小试、中试、产业化阶段分期拨付。

  

18、高层次人才共同生活的家属,包括配偶、子女、亲属等。

  

19、国际互认制度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20、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研发项目或领(创)办的企业(公司),均指在营口市区域内落地,或注册、实际经营且税收缴纳地在本市区域内。

  

21、《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22、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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