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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购房补贴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7-18 来源:网络

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购房补贴

(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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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对象与标准

  

2020年1月1日后,湖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新引进(招聘)的大学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及专科高职毕业生)、副高以上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和机关单位选调生,以及来湖创业的大学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湖州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且在我市首次购房。

  

新引进(招聘),指之前未曾在湖州就业创业及缴纳社保费用。

  

在我市首次购房,是指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含三县)范围内购买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未在湖州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首次购房时间,以首次网签备案为准(存量房或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首次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来湖就业创业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为准)6个月。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万元(第一年14万元,第二年14万元,第三年7万元);

  

(2)副高以上专技人才、高级技师:20万元(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4万元);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万元(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6万元,第三年3万元);

  

(4)“985”“211”“双一流”高校或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10万元(第一年4万元,第二年4万元,第三年2万元);

  

(5)其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高级工:5万元(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

  

湖州籍大学生回湖就业创业的,“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引进的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补助标准上浮10%(上浮不叠加,上浮部分补贴在第三次申领时一次性拨付)。湖州师范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直接留湖就业创业的,可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享受购房补贴,且不受户籍限制。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重复享受。非机关性质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引进人才参照执行。已在湖事业单位工作且未申领过购房补贴的人才,离职攻读博士、毕业后回湖工作的,可按新引进博士享受相应政策;在职攻读博士的,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减半享受(已申领过部分补贴的,余下部分按新标准享受)。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来湖创业或企事业单位新引进(招聘)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购房补贴与租房(生活)补贴不同时享受,享受购房政策后不得再申请租房(生活)补贴。人才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起算点),方可上市出售,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区县资助标准按各地政策落实。

  

2.受理部门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南太湖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3.办理程序

  

购房补贴按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政区域进行申报。其中市直和注册地在南太湖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购房补贴申报由市人才服务“一件事”专窗统一受理。

  

(1)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对材料予以接收并登记。

  

(2)审核。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能进行联合审核。

  

(3)拨付。当月25日前申请并资料齐全的,且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一般在次月拨付第一年购房补贴资金。第二年、第三年补贴资金,经核查申请人就业创业情况并公示无异议的,分别于第一次拨付时间12个月后和24个月后拨付。

  

4.申请材料

  

(1)《湖州市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属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提供与现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自主创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连续3个月地税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首次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贷款银行放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及购房发票;

  

(7)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属自主创业的,也可以提供开户行在湖州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限

  

当月25日前提交的申请,于次月10日前予以公示。

  

6.资金来源

  

人才工作单位属于市属的,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单位属地在区的,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单位属地在县的,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7.联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电话:(申报窗口);

  

市住建局,电话:;

  

吴兴区人力社保局,电话:;

  

吴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电话:;

  

南浔区人力社保局,电话:;

  

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电话:;

  

德清县人力社保局,电话:;

  

长兴县人力社保局,电话:;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电话:;

  

南太湖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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