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稳定
(皖西学院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稳定)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稳定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文件
《皖西学院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稳定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着力打造人才聚集高地,加快推进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建设,助力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人才引进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保障我校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建设、拟建硕士点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科研特区等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同时统筹考虑其他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教学科研人才。
第二章引进人才(团队)类别和条件
第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素养、能力及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第四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分为领军人才、博士、人才团队等,其中博士分为A、B、C、D四类。
(一)领军人才
符合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财教〔2016〕1805号文件认定的一类、二类和三类人才标准条件的人才。
(二)博士
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别优秀、学校急需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博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A类博士。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以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发表一类期刊论文5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发表二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以上)。②主持二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③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④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其他经校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研究认定的相当于上述业绩条件者。
B类博士。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以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发表一类期刊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发表二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以上)。②主持三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不含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③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名)。④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其他经校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研究认定的相当于上述业绩条件者。
C类博士。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以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发表一类期刊论文1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发表二类以上期刊论文1篇以上)。②主持四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③获二类科研奖励,或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其他经校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研究认定的相当于上述业绩条件者。
D类博士。不满足A、B、C类条件的博士。
以上B、C类博士可认本人为第二作者,且博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的论文1篇。
(三)人才团队
由三类以上领军人才领衔,教授、博士等为主体组成,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团队合作机制,已取得良好合作成效和共同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在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已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第三章
引进人才(团队)待遇
第五条
基本待遇
学校为全职引进的不同层次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安家费(含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和人才津贴,具体标准如下表: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领军人才
面议
A类博士
140
10
5
1000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1500)
B类博士
105
10
5
C类博士
90
10
5
D类博士
75
10
5
人才团队
面议
第六条
其他待遇
1.各类博士可享受租房补贴3年,标准为1000元/月。
2.具有正高或副高级职称的博士,安家费分别提高10万和5万元。
3.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博士,五年内绩效工资按副教授(七级)标准执行。
4.A类以下博士正式入职后3年内的业绩成果,若达到更高引进人才类别的,可按达到的相应类别博士安家费标准予以补齐,同时服务期须增加3年。
第四章
引进人才(团队)程序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学校相关规定,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将各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提交学校研究,经学校批准后,向海内外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应聘者提交书面应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考核,并根据有关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对应聘人员在意识形态、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审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将考核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选论证报告及相关考核考察材料提交至人事处,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人事处组织拟录用人选参加入职体检并进行公示,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协议,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特别优秀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进一步简化程序,经考核考察合格,且业绩成果核对属实后,经请示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可立即签署拟录用协议。
第十二条领军人才和人才团队引进,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向学校申请批准。
第五章
人才稳定
第十三条学校稳定高层次人才的对象指2020年起学校新晋升为正高级职称并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或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前期学校具备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引进、培养的博士均按学校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稳定人才基本待遇
(一)新晋正高级职称人员待遇
发放25万元住房补贴(已享受学校福利住房人员须退回原住房);或者学校退回其原住房的购房款,并按120m2住房面积标准和1200元/m2造价补齐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二)调档攻读博士学位回校人员待遇
1.按照引进博士条件和标准发放安家费(含住房补贴,已享受学校福利住房人员须退回原住房);或者学校按相应的引进博士标准发放一半安家费,退回其原住房的购房款,并按120m2住房面积标准和1200元/m2造价补齐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2.校内无住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3年,标准为1000元/月。
3.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博士,五年内绩效工资按副教授(七级)标准执行。
4.A类以下博士正式入职后3年内的业绩成果,若达到更高引进人才类别的,可按达到的相应类别博士安家费标准予以补齐,同时服务期须增加3年。
(三)未调档攻读国内博士学位人员回校待遇
达到引进的A、B、C、D四类博士条件的分别发放住房补贴45万、35万、30万、25万(已享受学校福利住房人员须退回原住房);或者学校退回其原住房的购房款,并按120m2住房面积标准和1200元/m2造价补齐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四)未调档攻读国外博士学位人员回校待遇
发放25万元住房补贴(已享受学校福利住房人员须退回原住房);或者学校退回其原住房的购房款,并按120m2住房面积标准和1200元/m2造价补齐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在国外知名大学攻读博士并取得突出业绩者,经校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评定,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可参照国内未调档读博回校人员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稳定人才其他待遇
1.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2.正高级职称人员和博士每年可分别享受1.8万元、1.2万元人才津贴(具有双重身份的不重复享受,可就高执行)。
第十六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管理
1.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可就读,未经批准擅自读博人员将不享受任何待遇,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原则上,不调档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学校急需或紧缺专业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不调档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正常培养期不超过4年。4年内按相关规定发放工资、福利等待遇;超过4年未毕业可向学校申请延期1-2年,从第5年起,绩效工资按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核发。不调档攻读博士学位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逾期毕业者只可享受除住房补贴之外的相关待遇。如果超过4年未返校,且又未办理延期手续,学校将作旷工与自动离职处理,终止人事关系,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其读博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福利等全部费用(读博期间回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按外聘教师待遇核减)。
3.档案调出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自调出之日起,解除人事关系,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后愿回校工作的可在读博前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优先录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申请回校承担教学工作,须按程序审批,并以协议约定形式享受外聘教师待遇。
第六章
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对引进和稳定人才(团队)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引进和稳定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均为6年,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
第十九条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或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被学校解聘者,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服务期内参加各类进修的,须全额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培训费、生活补助、住宿费等。
2.未调档读博人员,须全额退回其读博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福利等全部费用,读博期间回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按外聘教师待遇核减。
3.全额退回学校发放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含住房补贴差额)。
4.享受人才住房的退回学校给予的人才住房。
5.按剩余服务期时间计算,正高级职称和博士人员分别应赔付违约金5万元/年、8万元/年,因不同身份服务期未满辞职者累加计算(服务期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6.学校冻结其未使用的科研启动金,对于已拨付但未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部分予以追回。
7.除上述1-6项外,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按签署的合同执行。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分别按各自身份足额计算。
第七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住房补贴)不重复计发,按夫妻双方中最高标准的一人享受,另一人按照可享受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人才配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科研启动经费及人才津贴。
第二十二条学校引进和稳定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具有硕士学历学位(只具有硕士学位的,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本科)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其他人员按学校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工作。若高层次人才离校,人才配偶须随其同时离校。
第二十三条引进和稳定人才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只具备学位的博士,所有待遇减半执行;只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享受任何待遇;国外高校博士须通过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列教学科研成果为近五年的业绩成果(学校读博回校人员为读博期间的业绩成果,且为近五年的);有关等级、类别依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论文不含EI会议论文(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进行报告的论文除外),二类论文不含书评,知识产权不含发明专利;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人才津贴每年需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工作量后才可享受,博士和新晋正高级职称人员分别从到校正式报到和聘期起始时间的次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特别优秀或学校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视实际工作需要,根据业绩成果等实行“一人一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现有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入学时与学校所签协议规定的待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从优选择,就高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办公室2021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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